随州职业技术学院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办法
为了进一步规范与加强我校电动自行车(以下简称电动车)的使用与管理,维护校园道路安全与交通秩序,有效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的发生,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、财产安全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、随州市关于电动车管理有关规定和学校《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》等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师生员工使用的电动车(包括电动自行车、电动摩托车、电动三轮车、电动四轮车等电力驱动的非机动车)管理,外来电动车,未经允许,不准进校。
一、管理机构
(一)学校成立校园电动车管理工作组,由分管校园安全的校领导担任组长,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,统筹校园电动车管理工作,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与监督。各处室、各院系明确职责、分工协作,共同做好以下工作:
保卫处统筹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,负责办理电动车校内通行证、信息登记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;负责电动车公共充电场所的消防和日常检查;负责闲置、废弃、违规电动车清理和上报。
学生工作处负责违规学生的纪律处分和教育工作,要求辅导员做好学生使用电动车的停放管理和教育工作。
各院系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宣传和违规师生的批评教育工作;做好电动车及蓄电池进入本部门管辖区域建筑物内的自查自纠,包括禁止电动车及蓄电池入楼入室、飞线充电等。
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做好电动车及蓄电池进入学生宿舍、食堂等区域的查处工作。
资产管理中心做好公共停车区电动车充电设备的安装与维护工作;负责各教学楼、宿舍楼外电动车公共停车区域的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。
(二)校园内的电动车驾驶人、乘车人以及校园内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部门和个人,应当遵守本办法,并有义务维护校园交通秩序,共同保障校园安全。
二、车辆登记备案
(一)校园内实行电动车登记备案管理制度,保卫处负责电动车登记备案。所有在校师生员工使用电动车均需填写《随州职业技术学院电动车登记备案表》,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后,到保卫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,审核通过后由保卫处安装电动车校内通行证。车主应随车保管通行证,以便应对进出校门和校内巡逻检查。
(二)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,需提供《随州职业技术学院电动车备案登记表》、师生员工身份证明复印件、本人电动车照片(能完整清晰显示车型)、车辆保险等纸质材料。
(三)严禁假借教职工名义为学生和外来社会人员办理校园通行证;校园电动车通行证一车一码,禁止私自转让、售卖,禁止私自拆卸或借予他人使用。已登记备案电动车的使用人如发生变更的,应当及时主动办理变更手续。对于离职的教职工、实习毕业离校的学生或其他不在学校工作的社会服务人员,在离开学校前须到保卫处注销通行证。
(四)使用人须妥善保管校园车辆通行证,若通行证损坏或丢失须及时至治安管理科进行挂失,并办理补办手续。
(五)校园内通行电动车超过可容纳最大车辆数量时,治安管理科有权暂停(缓)受理通行证的办理。
三、车辆停放与保管
(一)学校仅负责提供电动车免费停放地点,不负责保管,请各车主自行妥善保管,若发生丢失、损坏,学校概不负责。
(二)所有车辆须停放在指定的停放点,并摆放整齐,未在指定停放点停放或乱停、乱放电动车,保卫处有权对其进行处理。
(三)凡无校园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不准进入校园,一经发现保卫处有权对其进行处理。
四、车辆充电管理
(一)车辆充电设备由学校资产管理中心归口管理。学校安装电动车充电装置,提供有偿充电服务。
(二)校园内禁止任何部位私拉电线、插线板等方式违规充电或使用“三无”、假冒、劣质产品进行充电。
五、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
(一)电动车进出校门应配合查验、下车缓慢推行,并主动出示校园车辆通行证;所有临时出入校园的外来电动车进入校园时,须在门岗处登记并领取临时通行证,离开校园时交回临时通行证,并主动配合门岗工作人员检查。
(二)所有出入校园的电动车,如不具备校园通行证的,保安中队有权阻止其通行,严禁强行冲卡;如丢失临时通行证的,需按相关标准进行赔偿。
(三)驾驶电动车严禁逆向行驶,严禁骑行时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电子产品,严禁骑快车、相互追逐、相互嬉闹、急转猛拐、单手骑车、手持物品、双手脱把、并排骑车、攀扶其他车辆等危险驾驶行为。
(四)驾驶电动车不得牵引动物,不得拖拽、加装牵挂装置;不得改造车辆的车身重量、外观尺寸、最高时速等车况性能;不得加装、改装车辆的动力装置;校园内电动车辆通行不得超载,禁止单车搭载两人以上人员,禁止超宽、超长、超重搭载货物。
(五)电动车的转向灯、车铃、刹车等车辆部件均须保持功能正常,否则禁止在校园内通行。
(六)在校园内电动车通行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/小时,禁止在校园内鸣喇叭,严禁酒后驾车、飚车、别车等危险驾驶行为。
六、处罚措施
(一)凡违反第三条第(二)点、第(三)点所规定的,保卫处可对车辆进行上锁或拖走暂扣等处理,车主须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后,方可领回车辆,或者由保卫处直接移交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处理。
(二)凡违反第四条第(二)点所规定的,保卫处除拆除、暂扣违规充电设备外,可对车辆进行上锁或拖走暂扣等处理,车主需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,方可领回车辆;如经批评教育仍无改正者,保卫处有权取消其校园内车辆通行资格,并注销、收回其车辆通行证、并没收其充电设备。
(三)凡违反第五条第(一)点、第(二)点所规定的,保卫处有权禁止其在校园内通行,并对其车辆进行上锁或拖走暂扣等处理。车主须提供相关证明后方可领回车辆并离开校园;逾期不领者,则由保卫处移交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处理。
(四)凡违反第五条第(三)点、第(四)点、第(五)点、第(六)点所规定的,保卫处有权对其电动车辆进行上锁或拖走暂扣等处理。如经批评教育仍无改正者,保卫处有权取消其校园内车辆通行资格,并注销、收回其车辆通行证;违规情节严重的,由保卫处直接移交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处理。
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试行。